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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挡了“保湿面膜”的畅销之路?

案情还原2021年6月,美颜公司(甲方)与科达公司(乙方)就直播推广服务签订《直播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科达公司提供直播pingtai为美颜公司产品“保湿面膜”提供为期一年的推广服务,直播pingtai为淘

其中合同中明确记载直播服务内容包括“为甲方提供100场主播推广服务,甲方有权根据直播效果对乙方的直播内容及方式等事项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在之后的直播中进行调整及升级”美颜公司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播效果过差,并多次要求科达公司进行调整升级,科达公司多次搪塞并未提出实际解决建议。

2021年11月,美颜公司通知科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直播推广服务费现直播服务已经暂停,但科达公司未与美颜公司进行结算故美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协议》解除并由科达公司返还服务费共计94000元。

法院裁判雁塔法院曲江法庭栗德亮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为《协议》中“若甲方就同一事项提出改进建议达两次以上(不含本数),乙方仍拒不接受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费用。

若甲方预SEO中有尚未实际发生部分的,乙方还应予以退还”的约定据此,本案应先确定被告是否违反了上述约定本案中,虽然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直播相关事项的改进建议,但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建议进行解答并说明了理由相反,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不足两个月便因前六场直播效果未达到预期而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被告拒绝了原告的提议,但之后因原告淘宝店铺被关停等原因未能完成剩余直播推广服务。

由此来看,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反该条约定的行为故对于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不成立,但考虑《协议》继续履行将导致事实上履行困难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衍生困扰等情形,故应终止《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将未实际履行的剩余九十四场直播推广服务对应的服务费退还给原告根据《协议》履行程度、被告提出为履行直播推广服务而支出费用的抗辩等情形,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40000元法官寄语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广大商户的营销模式在不断更新和变化,谋求创新寻突破、应势而为抓“商机”,稍有松懈可能就会淘汰出局。

创新固然是好,可切忌盲目“跟风”,同时也应有迎接风险的心理预期,做生意难免有亏盈,只要用心经营,总会实现理想正所谓保湿面膜命途舛直播一半遭“腰斩”本想借此畅销路奈何预期太“丰满”创新突破初衷好风险评估预判早

莫等出现履约难再寻“诉讼”来埋单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ZY、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文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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